绿剑2022专项行动八排污许可典

                            

“绿剑”

专项行动

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汇编

编者按

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绿剑系列行动,坚持重拳出击,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管,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5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台州某型钢冷拔有限公司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进行信息公开,拒不整改案

案情简介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以推动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有效落实,进一步提高企业“持证排污、依证排污、自证守法”意识,邀请了第三方技术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联动行动,此次行动中对全市年3月前发证企业开展“清单式”线上排查,共发现10家发证单位存在年1季度或2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按时提交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温岭生态环境分局对台州某型钢冷拔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台环温不罚〔〕第8号),要求其加强管理,完善排污许可制度。

年10月1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某型钢冷拔有限公司进行复查,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信息公开情况,发现该公司年3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时间为年10月17日,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逾期提交年第三季度季报的行为,短期内再次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条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对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案件启示

一是充分发挥“首违不罚”制度优越性,体现“执法温度”。对于违法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主动采取纠错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下依法免于行政处罚,助推企业高质量高水平低排放的绿色健康发展都存在积极意义。

二是对排污许可进行非现场执法,体现“执法速度”。通过开展排污许可证“非现场执法”模式,联合发挥第三方辅助作用,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推进都有良好的助力作用,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

台州湾新区某新材料公司增加污染物排放口

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案

案件简介

年5月2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九塘盐田工业区的台州湾新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回收造粒、塑料改性项目。主要设备有造粒挤出机24台、注塑机10台、粉碎清洗生产线1条。主要生产工艺为粉碎(清洗)-过滤-干燥-挤出-造粒、熔化-挤出-成型。执法人员调阅了该公司的排污许可相关资料,并在车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登记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为3个,实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为4个,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不符。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年5月2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排污口建设作为排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口管理要求,即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强调了排污单位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的一致性。

台州市路桥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年12月,台州市路桥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接到路桥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年10月25日台州市路桥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碎机(分选)设施出口铅的排放浓度高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标准。执法人员立即赴该企业开展后续调查,查明该企业主要从事废旧线路板加工,该企业破碎机(分选)设施出口铅的排放浓度0.mg/m3,高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0.7mg/m3),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固定了相关证据,并向该企业送达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制度规定了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和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方向。通过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查处一批超许可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有利于提升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水平与执法监管效能;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排污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否则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风险。

台州市玉环某家居有限公司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年5月2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开展上线抽查工作,对台州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线上检查时发现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上对该企业的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排放都有相应的监测频次和监测因子要求,但在系统内未能查询到该企业年度的自行监测有关情况,涉嫌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查实该企业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于年5月22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案件启示

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管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撑和手段,企业依法持证排污、定期报告已成为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通过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核实也是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企业排污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数字化、智能化”新形势下,充分利用各类线上平台的监管方式能有效的提升环境执法的效能,也更能精准执法、精准管理。

天台县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案

案情简介

年9月1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执法人员进行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排查发现天台县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年产吨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已投入生产,现场无法提供排污登记信息,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未查询到该公司排污登记信息。该公司该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具备登记条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帮扶指导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并责令该企业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负责人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承诺改正违法行为,今后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首次被发现,且在三日内完成了排污登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台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对排污者管理的重要抓手,所有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者都必须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管理,对于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情节轻微,且及时进行了改正,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应当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体现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的力度与温度,也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

原标题:《“绿剑”专项行动(八)

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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