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查的机电资料清单

煤矿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有序发展,煤矿设备持续更新,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笔者根据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内容,整理《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查的机电资料清单,与煤矿同行交流。

一.规章制度

1.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要求;查阅岗位责任制、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

2.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要求;查阅机构设置、技术人员学历及职称证书。

3.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要求;查阅学习和执行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情况。

4.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要求;查阅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要求;查阅立井罐笼把钩工岗位责任制。

二.图纸设计:

6.压风管路系统图、排水管路系统图、井上配电系统图、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要求;查阅图纸和现场情况。

7.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投入正常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要求;查阅井下配电系统图和现场供电。

8.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要求;查阅供电系统图、架空线路图记录。

9.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七条要求;查阅供电系统图、供电设计、整定牌、开关整定值。

10.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要求;查阅井下供电系统图。

11.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

表16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

注:①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②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以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③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

④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

⑤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要求;查阅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选型记录。

12.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要求;查阅采掘供电系统图。

13.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六条要求;查阅供电系统图。

14.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

(1)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2)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3)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4)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5)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六条要求;查阅供电系统图。

15.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九条要求;查阅供电设计。

16.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要求;查阅供电设计。

17.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三条要求;查阅供电设计。

18.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要求;查阅供电系统图。

19.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七条要求;查阅供电系统图。

20.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mm2的耐腐蚀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或者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扁钢。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七条要求;查阅供电系统图。

三.安全措施

21.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六条要求;查阅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

22.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要求;查阅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23.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6)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要求;查阅井下电氧焊措施。

24.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五条要求;查阅井下电氧焊措施。

25.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一条要求;查阅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安全措施。

26.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四条要求;查阅倾斜井巷敷设电缆的保护措施。

27.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一条要求;查阅两票及施工措施。

五.检验报告

28.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条要求;查阅检验报告。

29.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要求,查阅水泵联合试运转报告。

30.空气压缩机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和安全阀应当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应当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要求;查阅压力表和安全阀校准合格证书。

31.空气压缩机使用闪点不低于℃的压缩机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要求;查阅空气压缩机油合格证书。

32.空气压缩机站新安装或者检修后的储气罐,应当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三条要求;查阅储气罐水压试验报告。

33.在储气罐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其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当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三条要求;查阅空气压缩机检验报告。

34.矿井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三条要求;查阅电气设备春检报告。

35.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五条要求;查阅防雷检测报告。

六.检查检修记录

36.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要求;查阅防爆门检查记录。

37.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要求;查阅反风设施、反风演习检查记录。

38.主要通风机房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条要求;查阅主通风机运转检查记录。

39.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八条要求;查阅防水闸门关闭记录、闸门工具和零配件记录。

40.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要求;查阅排水设备检查检修记录、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记录。

41.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要求;查阅淘汰设备台账记录。

42.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要求;查阅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记录。

43.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4)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要求;查阅矿灯管理、使用台账记录。

44.矿井应当按表17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

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表17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要求;查阅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记录。

45.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四条要求;查阅变电所送电记录。

七.设备安全保护

46.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者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要求;查阅空气压缩机保护试验记录。

47.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2)储气罐内的温度应当保持在℃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要求;查阅空气压缩机保护试验记录。

八.三大保护记录

48.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要求;查阅漏电保护试验记录。

49.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六条要求;查阅接地电阻记录。

50.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七条要求;查阅接地电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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